一、 | 依據國教署 113 年 12 月 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4128 號函及「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二、 | 上揭辦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爰請各校視需求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 |
三、 | 如需辦理旨揭相關事宜,請依學校階段別辦理: |
(一) | 高中學校請洽高中科李小姐( 03 ) 3322-101#7595 ; |
(二) | 國中學校請洽國中科黃小姐( 03 ) 3322-101#7523 ; |
(三) | 國小學校請洽小教科邱小姐( 03 ) 3322-101#7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