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會113年7月9日第11屆第9次(本會第94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暨本會「受理捐贈及發放獎學金作業規定」(下稱「作業規定」)辦理。 |
二、 | 請貴校轉知符合本會113學年度獎學金申請條件之學生,至前揭網站下載及填妥申請表件(申請感恩社會福利基金會之獎助學金項目者,請填寫其專用表格),併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應屆畢業生或轉學生,請向畢業或轉出學校提出。 |
三、 | 請貴校客觀公正審核申請案。本會「指定學校」之獎學金項目,請遴選最優學生;「未指定學校」項目,則請依作業規定,擇取前三名。超額選送學校,本會將取消該項獎學金之申請資格,請學校留意,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
四、 | 貴校除於擬選送申請表之「學校初審」欄勾選、簽章及加蓋學校印信,併同證明文件,於旨述期限前函送本會外,並請將彙整後之申請清單電子檔(請勿變更欄位及格式)email至dsfmoe@mail.moe.gov.tw(email主旨載明:申請清單-○○大學)。 |
五、 | 本會受理申請案後,不另為函復。後續得獎名單將公告於本會網頁,並函知獲獎學生所屬學校。 |
六、 | 本會獎學金項目、名額係依據捐贈情形及基金利息而定,非每年度固定不變,請貴校審慎推薦,且勿預為承諾。 |
七、 | 每位學生至多申請2項奬學金,且以獲配1項為限。已依其他規定領取與本作業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獎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本會獎學金;領有公費(軍費)及在職專班學生,亦不得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