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額:全國10名(各含原住民學生保留名額各1名)
補助金額:5000元
申請資格:
台灣地區在學之國中、小學生於108年度第一學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國小生無等第分數者,日常生活表現評語需為正向且無違規事項)無抽菸、打架等不良行為。
提出參與公益活動之事項與時數證明資料(以最近二年為主)。
繳交資料如下:
申請書
108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證明單影本乙份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參與公益活動之事項及時數證明資料
參與公益活動之照片或相關剪報資料
參與公益活動之單位推薦函正本乙封
參與公益活動之心得感想(200字以內)一篇
校內審請期限:109年2月27日(五)中午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