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9月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80094965號函辦理。
二、本案獎學金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請確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依照旨揭要點規定,填妥申請表件(請參閱實施計畫)依限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請貴校提出申請,並經審查依核配之名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冊,108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案請於108年9月27日前,108學年度第2學期請於109年3月6日前函送本局,視當次送件情況依各級教育階段原住民學生數之5%比例進行核配。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
1、請貴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進行原住民資格審查,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於109年3月20日前函送本局。
四、有關本計畫申請作業未竟詳盡之處,本局補充提醒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所訂之身分證明文件,係指足以證明該生原住民身分者。
(二)本獎學金申請所需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與「學校承辦人職章」,爰此,學校承辦人亦需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三)各校承辦人請詳實填寫申請合格名冊,俾利本局辦理複審事宜。
(四)各學習階段之新生(國小除外)應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其獎學金申請案之受理、初審、發放亦由前一學習階段就讀學校為之。
(五)108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案,請於108年9月27日前逕送至本局(免備文)。
(六)申請資格中有關「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係指不得重複領取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