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額:每校二名
補助金額:4000元
申請資格:如下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台中市共四縣市之國小及國中在校家境清寒學生;
本辦法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1.持有鄉、鎮、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2.家庭突遭變故,生活陷於困難者,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並檢附事件說明書者。
3.家境清寒,致有無力完成註冊,或有學業中輟之虞,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者。
4.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頓失依靠,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並檢附事件說明書者。
繳交資料:如下
1. 申請書一份。
2. 低收入戶或家庭突生變故之文件、說明。
3. 其他清寒、災變證明文件,如風災、水災、地震等。
校內審請期限:105年9月9日(五)中午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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