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額:依審核結果
補助金額:8000元
申請資格:
台灣地區在學之國中、小學生於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國小生無等第分數者,日常生活表現評語需為正向且無違規事項),且無不良行為。
繳交資料如下:
1. 參與公益活動之事項與時數證明資料(公益活動時數以105年以後為主)。
2. 參與公益活動照片或資料(請簡要)。
3. 參與公益活動之單位推薦函一封。
4. 參與公益活動之心得感想(200字以內,手寫、打字均可)填寫於申請表格。
5. 學校成績單,總分位置清楚標示。 (以上相關圖片、文件請裝訂編列或檔名命名清楚編列)
校內審請期限:107年3月31日(六)中午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