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額:依審核結果
補助金額:5000元
申請資格:
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本國國民之配偶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106上)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106上)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且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參加國際性、全國性之體育、語文、音樂、美術、舞蹈等競賽獲獎。
繳交資料如下: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
3、前一學期﹙106學年度上學期﹚成績證明。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
3、前一學期﹙106學年度上學期﹚成績證明。
4、本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前一學期﹙106學年度上學期﹚成績證明。
3、最近3年內,由主辦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學生語文競賽、全國身心障礙學生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所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校內審請期限:107年2月28日(三)中午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