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額:依審核結果
補助金額:3500元
申請資格如下:
(一)一般學生應為低收入戶或中子女及經校證明之清寒。
(二)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1、 一般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2、 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繳交資料如下: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或中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一日之證明文件。
2、 家境清寒學生應附校證明文件。
3、 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證明 (手冊 )
校內審請期限:106年9月22日(五)中午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