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市110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二、 本市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略以:「(第1項)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第2項)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
三、 依上開條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或成果報告書)之繳交時間訂於9月份;惟考量國小六年級、國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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