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08年12月31日僑生就字第1080503370號 函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條、第6條、第9條及第10條辦理。
二、申請對象:海外保薦來臺或自行回國經僑務委員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就讀有案,並符合申請升學考試優待規定之僑生(不含港、澳生)。
三、優待方式:依本辦法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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